透過新加坡的 EOR 聘僱員工,EOR 即成為當地員工的法定僱主:持有僱傭合約、執行薪資作業、提繳法定供款並承擔合規責任,您則負責指揮工作內容。對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而言,此模式仍如宣傳所述般有效運作。
對於外籍人士而言則不然,且多數已發布的指引尚未跟上這項變化。2024 年 7 月 9 日,人力部(MOM)更新了工作准證常見問題,直接回答新加坡的 EOR 是否能為在當地工作、但實際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外籍人士申請工作准證。答案是「不可以」。人力部說明的理由是,工作准證是提供給為新加坡當地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使用。
因此,「我能否在沒有當地實體的情況下於新加坡僱用員工」這個問題,答案完全取決於您要聘僱的對象。本文將說明界線劃在哪裡、人力部做了什麼與沒做什麼,以及哪些部分仍屬真正未有定論的灰色地帶。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實際行動前請諮詢新加坡律師。
TL;DR
- 公民及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證,此限制從未適用於他們。
- 外籍人士才是受影響的對象。人力部表示,EOR 若為其申請准證即屬違法。
- 人力部只是更新了常見問題頁面,並未修改法律,但幾乎沒有任何指引說明這一點。
- 目前尚無人被起訴,但這不代表獲得許可,其背後原因值得深思。
- 人力部的就業准證頁面仍說明當地擔保途徑,但從未公開釐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人力部在 2024 年 7 月做了什麼改變?
人力部更新了一個常見問題頁面,措辭相當直接。針對「新加坡的 EOR 能否為駐在新加坡、但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外籍人士申請工作准證」這個問題,人力部的答案是「不可以」,並說明「工作准證是提供給為新加坡當地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頁面指出,在此情況下申請准證即屬違法行為,該頁面標註的最後更新日期為 2024 年 7 月 9 日。
同一頁面為沒有當地據點的海外公司提供兩條途徑:透過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設立代表處,或透過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完成公司註冊。頁面也指出,探索商機的外籍人士每年最多可使用短期訪問准證 90 天,用於出席會議及企業活動,但這與在當地實際工作是不同的兩回事。
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這僅是網站常見問題頁面的更新,《僱用外國人力法》並未因此修訂,也沒有任何新聞稿或國會聲明作為依據。Nicole Evangeline Poh 於 2025 年 7 月在《新加坡法律公報》撰文指出,該法並未明文禁止為受僱於無新加坡據點海外公司的外籍人士核發工作准證。應將人力部的立場理解為監管機關對其裁量權行使方式的說明,這與法規本身並不相同,但也絕非可以安全忽視的事,因為准證的核發、續簽或撤銷,最終仍由人力部掌控。
在法律上實際面臨哪些風險?
兩項罪行規定及一項行政罰款,皆源自 1990 年《僱用外國人力法》。
首先是第 5(1) 條:任何人不得僱用未持有有效工作准證的外籍員工。第 5(6) 條規定,初次定罪可處新幣 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或最高 12 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更讓律師擔憂的是第 22(1)(d) 條,該條款適用於申請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准證申請中的重大內容不實的情況,刻意遺漏資訊造成誤導同樣適用。第 22(1)(i) 條規定,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幣 20,000 元罰款或 2 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第 25(3) 條性質截然不同,卻經常被誤引。此條款適用於僱主在無意誤導或詐騙的情況下,無心提供不準確資訊給主管機關的情形,主管機關可處以最高新幣 20,000 元的罰款,無需經過法院或定罪,也不要求任何主觀故意。多份已發布的指引誤將其引用為提供虛假資訊的處罰依據,實則恰恰相反:這是專門針對無心之過所訂立的條款。
除罰款外,執業律師的評論也提及准證撤銷、禁止僱主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後果。以上條款出自 2020 年修訂版,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是否曾有人因此被起訴?
目前尚無已知案例,在您自行評估風險之前,這一點應該先了解清楚。
Poh 在《Law Gazette》的評論指出,目前並無判例法或執法先例支持人力部(MOM)的立場,也沒有已知針對此類 EOR 安排的起訴案例。檢索人力部新聞室及新聞稿至 2026 年 9 月為止,未發現任何點名 EOR 的執法行動。EOR 相關評論中流傳的兩起人力部案例,其實都文不對題:2025 年 9 月一項針對「空殼 PEO」的行動,涉及的是公共娛樂場所,而非專業僱主組織;2025 年 10 月一宗判處 40 個月徒刑的案件,則是利用借用的 SingPass 憑證進行空殼公司工作准證詐欺,與 EOR 無關。
請仔細理解這一點,因為它是雙面刃。沒有起訴案例,並不代表可以放心行事。人力部無需經過法院程序,即可拒絕續簽、撤銷准證或禁止僱主資格,且這些行政手段的生效速度往往比起訴更快。沒有案例只說明這條界線從未被真正測試過,因此無論任何人向您保證哪一方向的確定性,都是在販賣他們其實並不具備的東西。財務長真正該擔心的風險並非罰款,而是國家經理在季度中失去准證,以及禁止資格是跟隨公司本身,而非服務供應商。
在新加坡,您仍可透過 EOR 聘僱哪些對象?
公民與永久居民,兩者皆完全不需要工作准證。
整項限制的核心圍繞工作准證,而該法僅適用於外籍人士。第 2 條將外籍人士定義為既非公民、亦非永久居民者。若無需申請准證,2024 年 7 月的立場便無從適用。
這裡需要精確理解其涵義:人力部並未發布任何明文核准 EOR 聘僱公民及永久居民的規定,此模式是落在禁令範圍之外,而非豁免範圍之內。包括 PK Wong LLC 在內的新加坡執業律師也持相同看法,但這僅能作為參考,而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威依據。
這涵蓋的範圍比乍看之下更廣。外國公司若要僱用已持有新加坡公民身分或永久居民身分的當地銷售人員、財務分析師、客戶成功主管或國家經理,皆可透過 EOR 完成,無需設立當地實體。真正受限的,是從海外引進人才,或是繼續透過需要由 EOR 擔保的工作准證,僱用外籍人士在當地工作。
不確定您在新加坡的哪些聘僱人選落在合規範圍內?預約一場範圍界定電話會議,我們將在您做出任何承諾之前,與您逐一釐清各項分類。
當地擔保途徑又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尚未有定論的部分,您在了解相關安排前應先知道這一點。
人力部的就業准證頁面說明,沒有在新加坡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可透過當地擔保人提交申請。擔保表格要求擔保人提供其註冊名稱及統一實體編號(UEN),說明與海外僱主的關係及為何需要該候選人在新加坡工作,並對候選人的居留、生活及遣返負責。由此可見,海外僱主確實存在一條經核准的合法途徑,且該途徑目前仍公開刊載於人力部官方網站上。
人力部並未發布任何文件說明此途徑與 EOR 立場之間的關係,也未公布誰有資格擔任當地擔保人的具體條件。就公開資料所能判斷,其區分的關鍵似乎在於:擔保人是否具備真實且已揭露的業務關係及明確的營運需求,還是僅將准證擔保作為商品出售給無關聯的委託方。「似乎」二字已是公開資料所能支持的最大限度。任何供應商若告訴您其擔保安排已獲人力部核准,等於是在主張人力部從未公開發布過的內容,建議直接向對方索取相關依據來源。
聘僱外籍人士有哪些可行選項?
透過您自己在新加坡設立的架構直接聘僱,該架構即可自行擔保准證。
代表處是較輕量的選項,人力部也明確列出此途徑,但在假設它適合您之前,請先確認相關限制。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核准的代表處效期為自設立日起一年,經核准後最長可延長至三年,且員工人數須少於五人。此途徑僅開放予製造、國際貿易、批發及相關貿易產業的外國實體,銀行、金融及法律事務所則須改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法務部申請。這種形式適合用於市場評估,並不適合作為您打算長期維持的營運團隊。
在假設一定能取得准證之前,還有一項門檻問題值得先行確認。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合格薪資門檻已於 2025 年 1 月 1 日調整:一般產業由每月新幣 5,000 元調升至 5,600 元,金融服務業則由 5,500 元調升至 6,200 元,兩者皆隨年齡遞增,45 歲以上分別調升至 10,700 元及 11,800 元。上述數字由 Lockton 提供,修訂後的規定適用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到期的續簽案件。候選人若未達其年齡對應的薪資門檻,無論透過何種架構聘僱,皆不符合資格。至於在新加坡設立架構的具體操作,應諮詢新加坡當地的企業顧問,而非委外服務供應商。
對於本地聘僱人員,EOR 仍承擔哪些責任?
對於仍在適用範圍內的人員,這個模式最初吸引人的一切優勢依然存在。
僱傭合約由 EOR 持有,薪資作業亦然,包括每月提繳中央公積金及一併徵收的稅款。公積金(CPF)供款適用於身為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員工,恰好對應 EOR 仍可為您僱用的族群。每年向新加坡稅務局(IRAS)申報僱傭所得,也是由 EOR 負責處理,人力部(MOM)針對工資單、僱傭條款及記錄保存的相關義務亦同。費率、上限及申報日期會定期調整,請以各主管機關的最新資訊為準,而非本頁在內的任何服務商行銷網頁。
在 SummitNext,這樣的分工是刻意設計的。我們負責人力資源相關事務:僱傭關係、薪資作業及法定合規;您則負責營運管理,也就是決定員工每天實際工作內容的部分。我們沒有最低人數限制,因此即使僅聘僱一名本地員工,也是一項真實的合作關係,而非特例,且在有需要時,我們的員工也可以在您的辦公場所工作。關於每月作業週期的詳細內容,請參閱 新加坡薪資作業每月如何運作。至於服務的整體樣貌,我們已說明 EOR 服務涵蓋的範圍 和 EOR 與 PEO 或人力派遣機構的差異.
馬來西亞是否會改變答案?
答案通常是肯定的,而這正是區域視角能發揮價值之處。
在目前的規定下,某些職能若無法在新加坡聘僱人力,往往可以跨越新柔長堤,在馬來西亞以相同時區、且團隊內同時具備英語、華語及馬來語能力的方式完成聘僱,不受相同限制。許多以新加坡為據點經營區域業務的公司,基於成本與人才考量,早已採用這種做法。我們曾就此主題撰文說明 為什麼新加坡公司將營運遷往新柔長堤對岸.
誠實地說:讓必須留在新加坡的人員留在新加坡,讓不需如此的交付能力放在馬來西亞。依此原則進行拆分,往往比僅因組織架構要求而將所有職能硬塞進單一司法管轄區更為穩健持久。
經常詢問的問題
EOR 可以在新加坡為員工擔保工作准證嗎?
不可以。人力部(MOM)於 2024 年 7 月 9 日最後更新的常見問題已直接回答此問題,指出工作准證是提供給為新加坡當地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士,若 EOR 在此情況下提出申請即屬違法。請就您的具體情況諮詢新加坡律師。
我在新加坡是否仍然可以使用 EOR?
可以,適用於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這兩類人士均不需要工作准證,因此 2024 年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他們。EOR 可以持有僱傭合約、執行薪資作業、提繳公積金(CPF)並承擔合規責任,讓您毋須在新加坡設立當地實體即可僱用這些員工。
新加坡是否更改了有關 EOR 的法律?
沒有。人力部(MOM)於 2024 年 7 月 9 日更新了工作准證常見問題頁面,《僱用外國人力法》並未修訂,新加坡執業律師也指出該法並未明文禁止此類安排。此立場僅規範人力部在核發准證時如何行使裁量權。
若違反規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僱用沒有有效准證的外籍員工,即違反《僱用外國人力法》第 5(1) 條。初次定罪可處新幣 5,000 至 30,000 元罰款,或最高 12 個月監禁。申請文件中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最高可處新幣 20,000 元罰款或 2 年監禁。撤銷准證及禁止僱用資格則可能與上述處罰並行。
人力部(MOM)是否曾起訴過任何 EOR?
截至 2026 年 9 月尚無起訴案例,新加坡法律評論亦指出目前並無執法先例,但這不代表獲得許可。人力部可透過行政程序拒絕續簽、撤銷准證或禁止僱主資格,無需經過法院程序,且這些手段生效速度往往比起訴更快。
現在該如何在新加坡聘僱外籍人士?
透過您自己在新加坡設立的機構,以自身名義擔保准證。代表處較適合市場評估,而非實際營運團隊,因為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每次僅核准一年效期,最長可達三年。申請前請先確認候選人年齡對應的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合格薪資門檻。
底线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 2024 年 7 月出現變化,許多已發布的指引至今仍未跟上。在規劃新加坡 EOR 合作方案之前,請先將預計聘僱的人選分成兩類:持有公民身分或永久居民身分者,以及需要擔保准證者。前者處理起來相對直接,後者則需要不同的架構,並建議與新加坡律師詳談。
若有供應商提議代表在當地無據點的公司,為外籍人士擔保新加坡准證,請務必保持謹慎。人力部已書面表明此舉屬違法行為,而目前尚無人因此被起訴,並不代表您應該成為第一個以身試法的對象。
若您正在釐清新加坡的哪些職位落在這條界線的哪一側,或希望了解馬來西亞能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請與我們的團隊洽談. 我们 SummitNext 合作夥伴的客戶成果 說明區域團隊在實務上如何組建,而 EOR 服務的實際成本 則涵蓋商業層面的考量。
